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吉兒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婷儀┌───────────────────────────────────────────────┐│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元翊興業有限公│彰化第十信用合│98年7月31日│33,440元│AH0000000││││司 蔡岳霖 │作社和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