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司字第13號聲請人 翁騰玉 即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且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及清算開始日自民國92年1月1日起,經本院准予備查後,嗣分別於92年6月16日、92年12月26日、93年6月24日、93年12月16日、94年6月17日、94年12月16日、95年6月20日、95年12月18日、96年6月13日、96年12月19日、97年6月26日、97年12月31日、98年6月24日聲請展期6個月,均經本院准予展期,茲因現有資產之處分、債務之收取、文書檔案之處理案件尚未處理完畢,至清算人仍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經清算人會議決議通過向本院聲請展期6月,並檢具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98年第11次清算會議紀錄1份為證等語。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簡文清
主文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