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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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楊俊樂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及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周玉蘭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