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二年聲沒字第一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塑膠吸管貳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扣案之(一)注射針筒二支、(二)塑膠吸管二支,經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一)有海洛因成分、(二)有海洛因及Ketamine成分,係屬第一、三級毒品,此有該鑑識中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綱得字第0八00五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著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殘留第一級毒品成分海洛因之注射針筒二支、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成分之塑膠吸管二支,因與該毒品無法析離,有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綱得字第0八00五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係屬查獲之毒品,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及轉讓,且屬違禁物,依上述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定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