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再字第1號聲請人乙○○
現於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