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
丁○○戊○○己○○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2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均已於98年3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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