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26號聲請人鍾 惠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07年5月13日,因為星期日而順延於
107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股東姓名│├──┼────────────┼──────┼──┼──┼────┤│1│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00│ 鍾惠倩 │├──┼────────────┼──────┼──┼──┼────┤│2│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54│鍾惠倩│├──┼────────────┼──────┼──┼──┼────┤│3│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00│ 鍾錦州 之│││││││繼承人鍾│││││││惠倩│├──┼────────────┼──────┼──┼──┼────┤│4│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54│鍾錦州之│││││││繼承人鍾│││││││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