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54號聲請人即被告林 昱豪 選任辯護人 楊沛生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訴字第49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昱豪 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宜蘭縣○○鄉○○村○○鄰○○○路○○○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林昱豪已認罪,被告父母願意擔保被告如期到庭,之後被告會居住在宜蘭家中,爰聲請法院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7年5月21日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有起訴事證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事實及勾串同案被告之虞,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於當日執行在案。然本案現已辯論終結,且被告已坦承犯行,應無勾串同案被告或證人之虞,被告之父母復多次到庭表示願意督促被告日後到庭,本院認出具適當之擔保及命被告限制住居於其住所,應可代替羈押。是本院命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被告之戶籍地即宜蘭縣○○鄉○○村○○鄰○○○路○○號,如有違背上開限制住居之限制,本院得命再執行羈押,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張耀宇法官蔡鎮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