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23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3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玉卿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與木一裝潢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繳納執行費,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定有明文;又經法院命債權人補正上開事項而拒不補正者,自得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具狀聲請強制執行惟未繳納(足)執行費,經本院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足),其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即有未合,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