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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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05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施世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翊翔 、 孫宇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