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債權人 簡德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葛均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年息6%之依據(若無約定,應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只能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請再具狀釋明之。)。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