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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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54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楊原誠即被告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3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5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原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原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543號判決在案,該判決正本於113年1月10日送達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3年1月26日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內僅略稱理由後補,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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