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4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聘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1號原告 吳銘圳 被告高雄市立空中大學代表人 張惠博 (校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聘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路○○○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至於原告於本件雖以行政院、教育部為共同被告,惟其對該二被告請求部分因被告當事人不適格,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在案,是本院無從因上開不適格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境內,而取得本件訴訟之管轄權。再者,參以原告住所地亦位於高雄市境內,本件訴訟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對其應訴之訴訟程序利益亦屬便利。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