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335號抗告人 魏高明
魏 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90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純如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江采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