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344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分別於同年月26、27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7-8頁)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原法院收費處答詢表(見本院卷第6頁)可證,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許純芳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