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紅維(TRUONGHONGDUY)選任辯護人江昱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範文強 (PHANVANCUONG)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黎文宣 (LEVANTUYEN)
鄭文洪 (TRINHNANHONG) 阮文義 (NGUYENVANNGHIA)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297號、105年度偵字第3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紅維、範文強、黎文宣、鄭文洪、阮文義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紅維、範文強、黎文宣、鄭文洪、阮文義(下稱被告張紅維等人)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3項之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5月26日執行羈押,並於105年8月26日延長羈押,迄105年10月25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張紅維等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105年10月18日實施訊問後,除被告鄭文洪否認犯行外,餘均坦認犯行,佐以起訴書所載證據資料,足認被告張紅維等人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3項之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嫌重大;又被告張紅維等人同為逃逸外籍勞工,在臺灣均無固定之住居所,堪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依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審判及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0月26日起各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