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交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交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維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0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維祐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之素行、駕車疏
未注意而撞及告訴人駕駛之車輛、造成告訴人受傷之程度及
坦認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惟迄未依和解條件
給付賠償金額,有調解筆錄1份及公務電話紀錄表2份在卷
可佐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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