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322號
原   告  施孝瑋
被   告 AndreasForster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零壹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1年2月23日將坐落新北市○
○區○○里00鄰○○0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出租
予被告,租期自101年3月16日起至103年3月15日止,租
金約定每月為新台幣(下同)10,000元,押租保證金為20,
000元。詎被告於租期屆滿後,尚積欠1個月租金10,000
元及一季管理費7,300元,水電費701元,共計18,001元未
給付。為此,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01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103年電費通
知及收據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之
租金等費用,共計18,001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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