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再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1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余信昭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5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521號、第8924號、第10062號、第10063號、第11246號、第18339號;108年度偵字第748號、第880號、第881號、第882號、第883號、第1560號、第2289號、第2474號、第2694號、第3157號、第9338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1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信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余信昭不服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惠琳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