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355號上訴人 高星
蕭路嶺 高輝貞
高建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上訴人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吉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 律師複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
趙昀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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