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359號上訴人 余芸蕙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 律師被上訴人 李松麟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許勻睿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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