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05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源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若熺 、 陳建良 律師即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培元高級中學之破產管理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