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宏順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告 林郁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三七五、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七五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壹仟壹佰捌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陸清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