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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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0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昌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昌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昌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公共危險、偽造文書、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
1、2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至10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可稽,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使偽造私文書、施用第一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之罪名及各罪實施之時間間距,兼衡以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郭力瑋附表:受刑人楊昌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行使偽造私文書│施用第一級毒品│││工具│││├────────┼──────────┼──────────┼──────────┤││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有期徒刑3月│││宣告刑│金新臺幣44000元││有期徒刑9月││││││├────────┼──────────┼──────────┼──────────┤││107年12月24日│107年12月24日│107年3月18日││犯罪日期│││││││││├────────┼──────────┼──────────┼──────────┤││││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8年度撤緩│橋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628、2442號、││年度案號│偵字第213號│字第47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161│││││號│├───┬────┼──────────┼──────────┼──────────┤││││││││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最後├────┼──────────┼──────────┼──────────┤│││││108年度審訴緝字第23│││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2873│108年度簡字第2874號│、24、25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9日│109年2月20日│108年11月6日│├───┼────┼──────────┼──────────┼──────────┤││││││││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確定├────┼──────────┼──────────┼──────────┤│││││108年度審訴緝字第23│││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2873│108年度簡字第2874號│、24、25號││判決││號││││├────┼──────────┼──────────┼──────────┤││判決│109年2月26日│109年5月27日│109年6月19日│││確定日期││││├───┴────┼──────────┼──────────┼──────────┤││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1513號(編號1、2有│第3596號(編號1、2有│第4984號(編號3至5經│││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107年7月31日19時18分│108年3月18日│108年2月19日││犯罪日期│回溯72小時內某時││││││││├────────┼──────────┼──────────┼──────────┤││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橋頭地檢108年度偵緝││偵查(自訴)機關│字第1628、2442號、│字第1628、2442號、│字第472、473、474號││年度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161│108年度毒偵字第1161││││號│號│││││││├───┬────┼──────────┼──────────┼──────────┤││││││││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最後├────┼──────────┼──────────┼──────────┤│││108年度審訴緝字第23│108年度審訴緝字第23││││案號│、24、25號│、24、25號│109年度審易緝字第8、││事實審││││9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6日│108年11月6日│109年7月20日│├───┼────┼──────────┼──────────┼──────────┤││││││││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確定├────┼──────────┼──────────┼──────────┤│││108年度審訴緝字第23│108年度審訴緝字第23││││案號│、24、25號│、24、25號│109年度審易緝字第8、││判決││││9號││├────┼──────────┼──────────┼──────────┤││判決│109年6月19日│109年6月19日│109年8月19日│││確定日期││││├───┴────┼──────────┼──────────┼──────────┤││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984號(編號3至5經│第4984號(編號3至5經│第6000號(編號6至│││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月)│月)│刑2年4月)│└────────┴──────────┴──────────┴──────────┘┌────────┬──────────┬──────────┬──────────┐│編號│7│8│9│├────────┼──────────┼──────────┼──────────┤││││││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108年3月3日│108年3月4日│108年3月5日││犯罪日期│││││││││├────────┼──────────┼──────────┼──────────┤││橋頭地檢108年度偵緝│橋頭地檢108年度偵緝│橋頭地檢108年度偵緝││偵查(自訴)機關│字第472、473、474號│字第472、473、474號│字第472、473、474號││年度案號│││││││││├───┬────┼──────────┼──────────┼──────────┤││││││││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易緝字第8、│109年度審易緝字第8、│109年度審易緝字第8、││事實審││9號│9號│9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20日│109年7月20日│109年7月20日│├───┼────┼──────────┼──────────┼──────────┤││││││││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易緝字第8、│109年度審易緝字第8、│109年度審易緝字第8、││判決││9號│9號│9號││├────┼──────────┼──────────┼──────────┤││判決│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19日│││確定日期││││├───┴────┼──────────┼──────────┼──────────┤││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6000號(編號6至│第6000號(編號6至│第6000號(編號6至│││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刑2年4月)│刑2年4月)│└────────┴──────────┴──────────┴──────────┘┌────────┬──────────┐│編號│10│├────────┼──────────┤││││罪名│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108年3月18日││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8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472、473、474號││││├───┬────┼──────────┤││││││法院│橋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易緝字第8、││事實審││9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20日│├───┼────┼──────────┤││││││法院│橋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易緝字第8、││判決││9號││├────┼──────────┤││判決│109年8月19日│││確定日期││├───┴────┼──────────┤││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6000號(編號6至│││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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