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06號原告 陳榮輝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 廖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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