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02號原告 劉振貴 被告 林李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貳萬伍仟元【計算式:25《平方公尺》《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605,000《元/平方公尺;即參酌吳元興建築師事務所鑑定報告書》=15,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