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809號
原   告  鄭朝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欣諭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73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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