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保險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保險簡字第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友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
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準
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0年6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至同年7月14
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同年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
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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