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簡字第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文亮 等3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除未繳納裁判費外
,亦未提出:㈠被繼承人魏○○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㈡被繼承人魏○○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
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若遺產中有不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
土地及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及身分
證字號)、建物課稅資料,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9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而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開規定,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