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291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許勝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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