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七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複代理人 曾福卿 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本院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稽。嗣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裁定駁回,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九月十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未聲明不服,業已確定,亦經本院調閱九十二年度救字第二0號聲請卷宗查明屬實。茲上訴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黃麟倫~B法官徐玉玲~B法官朱嘉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