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一二號
聲請人甲○○即幸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幸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幸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解散,經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板院通民謙司字二三四號函准予核備在案,並經本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七六號民事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九十二年八月七日。茲因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暨清算申報尚未獲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限至九十三年二月六日止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三四號、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七六號卷查閱,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准予展期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許月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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