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六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易字第一八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
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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