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二三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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