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二、二0五號
自訴人辛○○
巳○○乙○○卯○○己○○午○○庚○○寅○○○丙○○達園家具有限公司右一人代表人癸○○自訴人巨業家具有限公司右一人代表人壬○○自訴人凱桂格傢具有限公司右一人代表人甲○○自訴人羅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代表人未○○自訴人三燕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代表人丑○○共同自訴代理人子○○律師被告辰○
戊○○丁○○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