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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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1號

原告 郭宇婷

被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MichelleGeorgettePark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帳號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恢復帳號使用權,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參原告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時所陳其因該帳號停用導致損失報酬約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14年2月1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應認原告透過本件訴訟可取得的利益為30,000元,則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解景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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