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林瑀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5,09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3,211元,及其中①15,903元、②33,707元部分,均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4.88、②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