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54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呂協修

債務人 張玫瑰 即玫瑰酒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2,92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2,64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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