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92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蕭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6,7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蕭雅玲於民國110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04日止累計146,720元正未給付,其中144,034元為本金;2,68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2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034元
蕭雅玲
自民國114年3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