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6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壹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96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且本院認被告2人均有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魏于傑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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