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衛理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票款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84年度全六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
三、另相對人即債權人於本院84年度全六字第189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時,其名稱為「雋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嗣經變更名稱為「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則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5份附卷足憑,是其當事人之同一性並未變更,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謝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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