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家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苗家簡字第5號原告 王順蘭 被告 林世財
林秀玲 林秀姿 林鈺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林清森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林清森於民國(下同)105年
3月8日死亡,兩造分別為其配偶及子女。被繼承人林清森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尚未分割,兩造之應繼分為各5分之1,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被繼承人林清森生前未留下遺囑,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並聲明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遺產為兩造各應有部分5分之1。
二、被告4人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事由,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林清森並無遺囑,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對此均無爭執,惟兩造迄今無法協議分割,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林清森之遺產,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附表一所示遺產如不予以原物分割,則原告恐仍需另行提起分割準共有物之民事訴訟,無從一次解決紛爭,且該分割準共有物訴訟,就存款部分,恐亦係以金額比例分割,不如於本案一次解決紛爭。又就附表一所示基金及股票部分,參酌公司法第160條第1項︰「股份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之規定,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權利,但被告林秀姿自90年3月13日出境後,即未曾入境,無從與其他繼承人「推定一人行使股東權利」,故本院若對其中基金及股票部分遺產分割為兩造每人抽象應有部分5分之
1,原告及被告林世財、林鈺諺、林秀玲仍然無從行使該股份之股東權利,亦無法變賣該基金、股票,反而造成原告及林世財、林鈺諺、林秀玲之困擾,無從解決其等之問題,故附表一基金及股票部分原物分割有困難,應予變價分割,並由兩造5人平均分配其變賣之價金各5分之1,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則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對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涂村宇附表一:被繼承人林清森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遺產項目│分割方法│├──┼──────────────┼────────┤│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兩造每人各新臺幣│││活期存款新臺幣61,584元及孳息│12,316.8元及其孳│││。│息│├──┼──────────────┼────────┤│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南分行活期│兩造每人各新臺幣│││存款新臺幣11,565元及孳息。│2,313元及其孳息│││││├──┼──────────────┼────────┤│3│苗栗縣竹南農會活期存款新臺幣│兩造每人各新臺幣│││7,949元及孳息。│1,589.8元及其孳││││息│├──┼──────────────┼────────┤│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兩造每人各新臺幣│││分行活期存款新臺幣24,561元及│4,912.2元及其孳│││孳息。│息│├──┼──────────────┼────────┤│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價分割,所得價│││信託帳號︰00000000000號聯博│金由兩造依附表二│││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1315)│所示應繼分比例即│││759.699單位及孳息│各5分之1平均分配│├──┼──────────────┼────────┤│5│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同上│││70股││├──┼──────────────┼────────┤│6│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同上│││157股││├──┼──────────────┼────────┤│7│誠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06股│同上│└──┴──────────────┴────────┘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編號│繼承人│應繼分│├───┼───────┼─────┤│1│王順蘭│1/5│├───┼───────┼─────┤│2│林世財│1/5│├───┼───────┼─────┤│3│林鈺諺│1/5│├───┼───────┼─────┤│4│林秀玲│1/5│├───┼───────┼─────┤│5│林秀姿│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