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87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88、289、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佳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
毒偵緝字第288、289、2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
療養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分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詳如附表備註欄),有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27日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23日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憑,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6包1.保管字號:111年度安保字第786號。2.檢品外觀均為晶體,檢出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淨重0.8097公克、驗後總淨重0.7397公克(見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27日鑑驗書,核交2731卷第21至23頁)。2米白色粉末(原編號4)1包1.保管字號:111年度毒保字第485號(編號4)。2.檢品外觀為米白色粉末,檢出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02公克(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23日鑑定書,毒偵3373卷第217至218頁)。3結晶(原編號5)1包1.保管字號:111年度毒保字第485號(編號5)。2.檢品外觀為結晶,檢出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01公克(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23日鑑定書,毒偵3373卷第217至2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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