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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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崧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43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仿冒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崧運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3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均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參酌商標法第98條之修法理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性質上應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
11月3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43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堪可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仿冒物,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S
anDisk」商標圖樣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暨仿冒品照片2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8份在卷可憑,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仿冒物,堪認均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因上開理律法律事務所函暨檢
附之鑑定報告及查扣物估價表均未鑑定為侵害商標權商品,且卷內無鑑定相關資料,本院無從認定此部分商品為侵害商標權商品,故聲請人就此部分商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難認於法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附表:扣案物編號仿冒物品名稱仿冒物品數量1Sandisk32G記憶卡1個2Sandisk64G記憶卡4個3Sandisk128G記憶卡37個4Sandisk256G記憶卡7個5Sandisk512G記憶卡2個6Sandisk1TB隨身碟14個7Sandisk2TB隨身碟50個(其中1個為警方佯購之物)8Sandisk讀卡機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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