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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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53號即反訴原告六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家瑋 間因102年度建字第5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77,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於補繳裁判費時,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記載合法之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合法上訴聲明,縱使繳納上訴裁判費,亦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