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63號上訴人欣益產業有限公司
飛飛澱粉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盈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惠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075元,應徵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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