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34號聲請人 許智超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聲請人非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記載之通知人,請至付款銀行辦理更正後,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
2、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由聲請人許智超取得票據後始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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