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告惠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林清粉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被告欣益產業有限公司
飛飛澱粉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盈輝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被告立光農工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福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第17頁關於裁判日期原記載「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之裁判日期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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