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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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
莊守禮律師被告甲○○被告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明儀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