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18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乙○○與丙○○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於98年10月7日6時許,由丙○○駕駛上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附載乙○○,到桃園縣○○鄉○○路一帶,由丙○○負責把風,乙○○負責竊取 翁天平 所有,現由甲○○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竊得後由乙○○駕駛上開ES-1081號自小客車、丙○○駕駛上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離去,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惟查被告業於98年11月
8日死亡,有雲林縣崙背鄉戶政事務所函附之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